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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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判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判字第85號聲請人即告訴人A1(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被告 劉定康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365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明載: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稱合法。聲請交付審判如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其程序即違背規定,且非屬得補正之事項,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駁回。
又交付審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倘未委任律師者,係聲請程序不合法,且非屬得補正之事項(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A1告訴被告甲○○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4月20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4177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1年5月17日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365號處分書認無理由而駁回再議,此有前揭處分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不服駁回再議之處分,而向本院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惟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即提出聲請,此有交付審判理由狀在卷可稽,聲請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自屬不合法,且無法嗣後補正,應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劉依伶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