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88號原告 李美華 被告 劉聯宗
劉隆錫 劉朝陽 劉隆偉 劉隆邦 劉隆飛 劉岫秢 劉秀絨 劉秀鳳 楊銘 楊炎池 劉鄭米 林佳儒 劉樹才 劉世凱 楊瑞重 楊瑞杉 李建浩 劉隆泰 鄧信賢 張友亮 鄭素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同段134地號、同段134之1地號、同段135地號、同段433地號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萬55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4.52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3萬37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9=1萬6925元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80.93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3萬6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9=61萬5162元3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61.80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1萬10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9=7萬5533元4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3635.38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1萬10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9=444萬3242元5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237.02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1萬10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9=28萬9691元合計544萬553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