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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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晉誠指定辯護人林尚瑜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訴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晉誠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柒月貳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晉誠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並有卷內各項證據可佐,足認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8條第1項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凶器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自民國107年起即因另涉詐欺案件及應執行拘役50日遭通緝,至本件始遭查獲,又查獲之初為警盤查時,更謊報友人 蔡松佑 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審酌被告僅因遭判處拘役50日即逃亡,則本案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重罪,更有逃亡之動機,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自111年4月15日起執行羈押,再於111年7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惟被告另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入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刑期自111年7月26日起算,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執度字第8050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被告既已另案入監執行中,前開羈押理由即已消滅,應自前開入監執行之日起,由本院依法撤銷羈押。另被告既已另案執行中,並無撤銷羈押後應予釋放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侯驊殷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