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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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08號原告 呂明昇 法定代理人 呂盛義 被告 楊嘉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67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嘉珍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呂明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劉依伶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