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5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55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乙○○係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段○○○號七樓苙豐之
彩藝印刷有限公司(下簡稱苙豐之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蒲公英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為蒲公英公司)為支付苙豐之公司貨款而簽發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其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在上開公司內,於票據背面蓋用苙豐之公司背書章後,交予業務經理 丁鐵成 持向他人調借現金,並未遺失,且丁鐵成亦已持至臺北縣土城市○○路○段○○號十樓之一向甲○○調借現金。詎乙○○竟於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至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內湖分行以不實之遺失事由辦理掛失止付,並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載明報請警察協助偵查關於該等支票侵占遺失物或竊盜案件之旨,由該行送臺灣票據交換所轉送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以此方式未指定犯人而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察誣告不特定人犯侵占遺失物罪或竊盜罪。嗣經甲○○於同年五月十日提示兌領,遭付款銀行以掛失為由拒絕給付,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㈡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關於向蒲公英公司收得上開支票及嗣後掛失止付之供述。
㈡證人丁鐵成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關於被告將系爭支付交其向他人調借現金之供述。
㈢臺灣票據交換所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臺票總字第○九四○○○
六二二六號函及所附支票正反面影本、退票理由單、掛失止付票據掛失人資料查報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影本各乙紙。
㈣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誣告犯行,辯以收得該支票即由自己保
管,嗣於九十四年三月五日發覺遺失,並未交付丁鐵成調借現金云云。經查:系爭支票確係被告交由丁鐵成持向他人調借現金供苙豐之公司資金調度之用之事實,業據證人丁鐵成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而證人丁鐵成亦確持該支票向甲○○調借得現金乙節,亦為證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甚明。又苙豐之公司成立之始即無自有資金,營運上所需資金均由被告將客戶為支付貨款而交付之遠期支票(俗稱客票)交由丁鐵成向外調借等情,此經證人即苙豐之公司前會計人員 黎淑惠 與前工務人員 黃明章 結證一致在卷(參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偵查筆錄),核與證人丁鐵成所述相符,另證人甲○○亦證稱除系爭支票外,丁鐵成前亦曾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及同年月二十七日兩度持蒲公英公司之客票向其調現等語(參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偵查筆錄)。又依卷附系爭支票影本所示,該支票背面蓋有苙豐之公司背書之章與證人丁鐵成之簽名,經證人黎淑惠於偵查中當庭辨認後,明確證述上開背書章確為苙豐之公司之印章無訛,益足認定證人丁鐵成所稱系爭支票係被告為苙豐之公司資金之需交其持向他人調借現金之證述應與事實相符。再者,被告自稱係於九十四年三月五日發現系爭支票云云,以該支票金額高達五十餘萬之鉅額,衡情自當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止付,並接續為與發票人協商或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等程序,以確保自身權益,然其竟遲至二個月後之同年五月四日始行掛失止付,核亦與常理相違,難信所述屬實。是綜上所述,被告所為置辯核屬事後圖卸之詞,委無可採,本件事證己臻明確,被告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行為堪為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㈡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素行及品行非劣、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刑法第
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附表:
┌─────┬──────┬──────┬──────┐│票號│金額(新臺幣)│發票日│付款人│├─────┼──────┼──────┼──────┤│QJ0000000│545,405元│94年5月10│臺北國際商業││││日│銀行內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