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18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交簡字第18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六八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第一項之過失致死罪。爰審酌被告之品性、所生危害、過失之程度,且經鑑定結果被害人與有過失及犯罪後被告能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刑法第276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