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2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又按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或未委任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亦無遺囑指定者,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8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揭規定意旨,於繼承人皆拋棄其繼承權,無人繼承時,亦應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俾為遺產之處置。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乙○○前於民國94年7月20日,以其位於永康市○○路○○○號13樓之7之不動產向聲請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30萬元,迄今仍未清償,詎料被繼承人乙○○竟於95年3月11日死亡,而乙○○之法定繼承人均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遺產無人管理,迄今亦無親屬會議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債權一直無法行使,影響聲請人權益甚鉅,故聲請人爰依法聲請選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一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繼字第748號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查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權,又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故其以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權,且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足徵渠等對被繼承人乙○○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查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為使被繼承人乙○○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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