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3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8年度司繼字第718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