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以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復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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