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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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八五號
原告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戊○○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訴字第二二六號遺棄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黃小珮法官張百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