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138號聲請人施評(即 吳迅濤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確名稱。(倘若公司業經合併或名稱變更,請一併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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