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08號原告 邱秀美 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和偉 (DURDEYTEHERVEBERNARD)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3年11月6日擴張訴之聲明為新臺幣26
5萬零729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5萬零7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334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9,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