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溫育賢 被告 陳靜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55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李美燕法官唐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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