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八五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唐中興法官莊珮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八五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唐中興法官莊珮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