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六二五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另應傳訊證人乙○○,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施添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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