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六0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上訴人被告甲○○男四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判決,提起上訴(九十四年度上字第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及第三百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收受本院判決原本,有已逾越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林勇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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