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202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謝明憲
       林雅婷
被   告 許 耿禎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202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11月20日上午9時3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27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7月23日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憑信用卡於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未清償之款項,以年息19.71%計算利
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而上開債權業於95年11月27日讓與原
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用卡須知、債權讓與
證明書暨公告及歷史交易帳務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96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園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