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936號
原 告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訴訟代理人 楊翊
被 告 黃瑞英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鍾廷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
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936號
原 告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訴訟代理人 楊翊
被 告 黃瑞英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鍾廷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
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