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936號
原 告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訴訟代理人 楊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瑞英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限原告於七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並附繕本2件:
一、本件經拍賣被告之汽車後,被告所欠債務之明細表。
二、訴外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轉讓原告債權新臺幣
172,890元之依據為何?
三、提出請求金額之交易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