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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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936號
原   告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訴訟代理人  楊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瑞英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限原告於七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並附繕本2件:
一、本件經拍賣被告之汽車後,被告所欠債務之明細表。
二、訴外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轉讓原告債權新臺幣
  172,890元之依據為何?
三、提出請求金額之交易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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