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568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告 白瀛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624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繳費通知單究係何時送達予被告,尚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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