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568號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告 白瀛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624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繳費通知單究係何時送達予被告,尚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王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