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175號
抗告人 許錦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英倫梅洛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