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452號
原告 李季瑩
訴訟代理人 杜灝平
被告 賴金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金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