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一0一年度聲字第二七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公司法等罪,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聲請案號: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誤載為「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