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 林姿君 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之一,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陳報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該價額加計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依附表規定核算裁判費後自行補繳。
二、如原告未能查報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則因該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則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加計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30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35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鴻鑑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1,000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