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0
現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00(譯名: 宋山 )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000000000000000(譯名:宋山)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1月1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附錄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得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