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016、23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啟訓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 律師
蔡瑞煙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宗琪 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 律師
洪嘉鴻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敬堯 上訴人即被告 林豐任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朱浩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啟訓、劉宗琪、蔡敬堯、林豐任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啟訓、劉宗琪、蔡敬堯、林豐任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95年8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1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5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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