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0三號
抗告人乙○○
巷42抗告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任兵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甲○○之聲請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
抗告人甲○○准予訴訟救助。
抗告人乙○○之抗告駁回。
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關於駁回抗告人乙○○部分,由乙○○負擔;餘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所明定。查抗告人甲○○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認定符合無資力要件而准予扶助,有該分會法律扶助接案通知書可稽,且此項准予扶助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亦得於本件抗告程序中提出,依上說明,甲○○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原法院裁定駁回甲○○之訴訟救助聲請,雖未及斟酌前揭准予扶助之事證,但如前述,仍難維持,爰由本院將此部分原裁定廢棄,並自為裁定准予甲○○訴訟救助。至抗告人乙○○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原法院以其所提戶口名簿、診斷證明書及清寒證明書,僅能證明家庭成員、乙○○及其子 何介庸 之健康情形或因病住院治療、家境清寒等事實,尚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關於乙○○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難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人甲○○之抗告為有理由,抗告人乙○○之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