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贈與物價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331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複代理人甲○○
趙建興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贈與物價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2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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