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被告南靖水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杭起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瑛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