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六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美商喬治亞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信基大樓十九樓法定代理人 吳志盛 訴訟代理人丁○○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七六號八樓
甲○○住台北縣○○鎮○○○路○段○○號二五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蔡碧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張瑛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