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六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
受送達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茂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B書記官沈秀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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