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8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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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88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8870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00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00000000000000、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 吳王 綵纖吳王秋風 、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少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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