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9歲
樓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王慧娟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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