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之羈押。查被告經本院多次傳拘未到,至發佈通緝後,始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通緝到案,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於當日執行羈押。茲本案雖已辯論終結,但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仍有非予羈押,顯難執行之情狀,且此項情狀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