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30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所為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頁第一行關於「75年8月18日筆錄可稽」,應更正為「95年8月18日筆錄可稽」。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3頁第1行關於「75年8月18日筆錄可稽」,顯係「95年8月18日筆錄可稽」之誤寫,而該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簡易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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