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更(二)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二)字第4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王進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六年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森豐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