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聲請人甲○○
(選任辯護人紀亙彥律師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為高中生,目前學校已開學,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5年7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又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就對被告起訴之犯罪事實,已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該罪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共犯乙○○於偵查中始終未到案接受偵訊,雖乙○○於本院95年9月1日準備程序到案,然尚未就本案犯罪事實為詳細訊問,認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嫌,則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因具保而消滅。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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