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小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旗小字第16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義中
       吳慶展
被   告  王英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參仟壹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參拾玖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潘維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