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八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