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瑋屏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瑋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瑋屏(1)因竊盜等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3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2)另犯妨害自由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96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該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97號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3)另犯強盜罪,經本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890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上揭
(1)、(2)、(3)之罪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6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另犯妨害公務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拘役59日確定。於民國97年6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101057
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林秋宜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