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交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68號原告 謝宛婷 被告 鄧光男
蕭佑安 蕭國華 伍婉華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1年度竹交簡字第76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李毓華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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