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 林志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董怡湘┌──────────────────────────────────────────────────────┐│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柏強商行 曾思賢 │第一商業銀行 竹東 │101年9月10日│10,100元│DA00000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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