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0二一號),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認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高德利 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高德利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鎣
法官鍾邦久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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