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五六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塗銷抵押權,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樹村
法官吳俊龍法官林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秀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