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八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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