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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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七二號
原告翰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雯霞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福生凱基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參萬壹仟肆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參仟貳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民事庭
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鍾錦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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