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七八號
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