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四三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四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毀損罪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起訴,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及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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