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婚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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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一○○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一年間結婚,婚後原告發現被告不務正業,經常將原告私人財物變賣在外交際應酬,致原告經濟陷入困境,只能向親朋借貸度日,使原告心灰意冷,離去被告住處,兩造業已分居多年,迨至近日原告始悉被告又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再因涉及偽造文書罪,為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入監服刑,又該罪之性質,為不名譽之犯罪,爰依法請求判決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口名簿影本一件。
乙、被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同意與被告離婚。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夫妻之一方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後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兩造間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及被告曾因竊取他人信用卡使用以詐取財物,涉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等罪,上開各罪因牽連關係,經論以行使偽偽造私文書罪,被處徒刑之事實,為被告所自認,且有原告所提出之戶口名簿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刑事判決查明,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被告既犯有竊盜、詐欺、偽造文書等罪,依通常之社會觀念,應認係屬不名譽之犯罪,且被判處徒刑八月確定,核與首開規定相符,原告據以請求判決准與被告離婚,依法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