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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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貨幣案件(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貨幣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以八十七訴字第三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於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判決確定。竟於緩刑期內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0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決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審閱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受刑人甲○○所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其犯罪期間為八十八年三月間某日起至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二十時左右,確係於上開偽造貨幣罪緩刑期內,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鏗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